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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中心医院安图分部规划验收及产证办理合作单位比选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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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中心医院安图分部项目

规划验收及产证办理合作单位

比选文件 

 

招 标 人:杨浦区中心医院 (盖章)

    址:上海市延吉东路200

联 系 人:    刘野   

联系方式:18761797560 021-65690520-274

编制时间: 20165月 


 

 

章  工程概况

比选内容

比选要求

第四章比选单位的评审

第五章其它说明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第一章   工程概况

1.  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杨浦区中心医院

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上海市延吉东路200

建设功能:医院

建筑面积:m2

2.  招标范围及招标内容

2.1. 招标范围及详细施工界面为:  详见第三章比选内容。 

2.2.  开办费、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为:详见第四章比选要求。

2.3.  单位工程的划分:共划分为 1    个标段。

3.  工程期限 

阶段工期要求:具体以现场要求为准。

4.  报价内容

根据比选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图纸及相关招标要求进行完整合理报价。

5.  比选单位要求

比选单位应具备四证齐全,连续4年正常经营记录

第二章   比选内容

6.  比选内容

6.1.  交通标示;

6.2.  房屋质量安全检测;

6.3.  绿化方案设计及施工;

6.4.  病房楼规划竣工测绘及绿化面积测绘;

 

第三章   比选要求

7.  比选要求

7.1 各比选单位应具备各自专业相关测绘、施工、设计、检测资质;

7.2 出具书面成果、现场施工应满足本项目规划验收、交警验收、竣工验收实际要求;

7.3 各比选单位应根据甲方要求,合理安排施工进出场时间及书面成果的编制时间;

7.4 各比选单位应编制提交合理报价的比选文件。

第四章  比选文件的评审

8. 评审

8.1 由比选人组织组成评审组,负责本工程的评审工作。

8.2在比选文件的评审、比较以及合同授予的过程中,比选单位如任何企图向比选人和评标组及其成员施加影响或压力的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3为了有助于比选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审组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比选单位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比选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10.  定标

12.1定标原则为在技术评审合格的情况下,首次报价较低的前几家比选单位入围,进行议标。议标后,议标单位进行密封报价,并按照“合理最低价”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12.5为确保自身权利,务必请各比选单位在报价时结合自身条件、本工程影响投标价格的各种因素及其它因素,并经过仔细慎密考虑后进行报价,以确保投标报价最具竞争力。对没有选中的比选单位,比选人不作任何解释,也不作任何补偿,请谅解。如果中标人因故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比选人可以重新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 其它说明

11.  投标费用

比选单位应承担其现场勘查、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报价结果如何,比选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这些费用。

12.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比选人与比选单位之间与报价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采用中文语言或文字。比选单位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作为解释的依据。本工程的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计价。

13.  投标文件的格式及其签署

13.1   比选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报价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2   投标文件的文字除必须填写的内容外均需采用打印。必须填写的内容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用中文简体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晰易于辨认。

13.3   报价部分应统一格式,完善比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章),并加盖比选单位公章,否则,其报价无效。

14.  踏勘现场

14.1   比选单位应按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踏勘,以便获取比选单位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无论比选单位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踏勘现场,对本合同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已经十分了解,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比选单位自行承担。

14.2   比选人向比选单位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比选人现有的能提供比选单位参考的资料,比选人对比选单位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4.3   比选单位及其人员经过比选人的允许,可因踏勘目的进入比选单位的工程现场,但比选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比选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同时比选单位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14.4   如果比选单位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比选人将尽可能予以支持,但所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比选单位承担。

15.  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期半年内,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6.  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16.1   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允许比选单位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此种要求必须书面提出,并经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以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

16.2   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送交规定的要求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6.3   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以后,投标文件及其资料不予退还;即使比选单位未能中标也不予退还。

17.  投标文件的澄清

17.1   在评标阶段,比选人认为需要时,可书面通知比选单位要求澄清投标文件的问题,或者要求补充某些资料,包括单价和分析资料;

17.2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文件进行,并加盖公司公章。

18.  接受和拒绝接受投标的权力

在比选人确认接受投标之前的任何时候,比选人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比选单位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有权拒绝报价最低、评分最高或其它任何报价的投标文件。

19.  廉洁合作

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投标双方都需严格遵守《廉洁协议书》的各项要求。

20.  其它

20.1   比选人不再接受投标方在中标后提出的任何超出本招标文件中条款的要求。

21.  保密

21.1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总院: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2200号、腾越路450号 安图分部:上海市延吉东路200号
总院电话:021-65690520 总院传真:021-65696249 免费热线:35900600 投诉电话:021-656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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