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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建立并落实《医疗质量告诫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1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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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的要求,为提高医疗质量,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我院制定了的《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该制度规定对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临床、医技科室的负责人进行谈话,并组织落实整改。
      需要进行告诫谈话的情况有以下三种:一是临床、医技科室发生医疗责任安全事件的;二是临床、医技科室三月内连续发生两起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三是发现临床、医技科室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组织告诫谈话的流程: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归因分析,提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改进建议,做好告诫谈话计划安排;二、提前5个工作日将告诫谈话时间、地点及拟告诫谈话的主要内容通知谈话对象,并要求谈话对象准备书面说明材料;三、医务部告诫谈话人员(以下简称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医务部主任须亲自支持;四、参与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附件),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谈话资料应存档保管。

                                      (医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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